第一条 /span>为了促进校园网络信息健康发展,保证校园网络和社会稳定,制定本办法。/span>/p> 第二条 /span>本办法所称有害信息,是指通过网络传播的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:/span>/span>/p> (一) /span>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/span>/span>/p> (二) /span>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/span>/span>/p> (三) /span>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/span>/span>/p> (四) /span>煽动名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名族团结的;/span>/span>/p> (五) /span>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/span>/span>/p> (六) /span>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/span>/span>/p> (七) /span>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/span>/span>/p> (八) /span>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/span>/span>/p> (九) /span>含有法律法规、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/span>/span>/p>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信息,依照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。/span>/span>/p> 第三条 /span>本办法适用于校园网络主页、电子公告、留言版、聊天室、网络文件传输、网/span>络多媒体播放等各种信息交流传递与交流形式中的有害信息管理。/span>/span>/p> 对于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通过校外网络上浏览、下载、制作、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,参照本办法处理。/span>/span>/p> 第四条 /span>网络信息教育中心是校园信息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。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发现校园内不良信息后,应及时向其报告。/span>/span>/p> 第五条 /span>网络信息教育中心定期对校园进行巡查。发现有害信息后,及时采取删除信息、封/span>/span>闭网络端口、中断相关帐号联网权限等必要技术手段防止其扩散,并通知相应网站管理人员予以删除。/span>/span>/p> 在处理过程中,网/span>/span>络信息教育中心/span>/span>,学生工作、宣传等部门以及有关网站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要相互配合。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,或者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和刑法规定的,由保卫部门进行相应处理。/span>/span>/p> 对于浏览、下载、制作、传播、有害信息文档的人员,涉及教职工的,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;涉及学生的,通知党委学生工作部、研究生工作部处理;涉及校外人员的,移送其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。/span>/span>/p> 第六条 /span>网站管理人员是指定在信息服务注册登记中申报的网站负责人、管理员和其他负责网站信息管理的人员。网络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:/span>/span>/p> (一) /span>对自行上载的信息进行审查,确保其中不包含有害信息,不提供有害网页的链接;/span>/span>/p> (二) /span>保存必要的用户使用情况日志;/span>/span>/p> (三) /span>经常对用户上载的内容进行检查,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删除,并报告校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,有害信息备份文件应上交;/span>/span>/p> (四) /span>根据校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的要求,提供有关技术记录,协助对有害信息的追查;/span>/span>/p> (五) /span>采取其他必要措施,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和扩散。/span>/span>/p> 第七条 /span>对于通过互联网浏览、下载、制作、传播有害信息的学生,学生工作部门应当首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责令其改正。构成违纪的,依照《浙江工业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。/span>/span>/p> 对于以上责任人员,除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外,/span>/span>网/span>/span>络信息教育中心可以根据情况,通过校网络中心给予封禁/span>IP地址、封闭帐号等处罚。/span>/span>/p> 网/span>/span>络信息教育中心对于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有建议权。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有建议权。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后,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备案。/span>/span>/p> 第八条 /span>网络管理人员浏览、下载、制作、传播有害信息的,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。/span>/span>/p> 网络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定保存必要的用户日志,经警告仍不改正的,或者怠于履行检查义务,致使有害信息反复出现的,应暂停服务权限;其所负责的网页、版块应限期整顿;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。/span>/span>/p> 对于网站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,应当进行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。/span>/span>/p> 网站管理人员明知存在有害信息而不报告的,或者私自留存有害备份的,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。/span>/span>/p> 第九条 /span>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。/span>/p> /span>/p> /span>/p> /span>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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