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工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有害 信息处理办法(试行)

来源:信息化办公室发布时间:2016-10-31浏览次数:232

第一条 为了促进校园网络信息健康发展,保证校园网络和社会稳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称有害信息,是指通过网络传播的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:

(一)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(二) 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
(三) 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(四) 煽动名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名族团结的;

(五) 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
(六) 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
(七) 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
(八) 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
(九) 含有法律法规、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信息,依照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。

第三条 本办法适用于校园网络主页、电子公告、留言版、聊天室、网络文件传输、网络多媒体播放等各种信息交流传递与交流形式中的有害信息管理。

对于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通过校外网络上浏览、下载、制作、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,参照本办法处理。

第四条 网络信息教育中心是校园信息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。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发现校园内不良信息后,应及时向其报告。

第五条 网络信息教育中心定期对校园进行巡查。发现有害信息后,及时采取删除信息、封闭网络端口、中断相关帐号联网权限等必要技术手段防止其扩散,并通知相应网站管理人员予以删除。

在处理过程中,网络信息教育中心,学生工作、宣传等部门以及有关网站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要相互配合。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,或者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和刑法规定的,由保卫部门进行相应处理。

对于浏览、下载、制作、传播、有害信息文档的人员,涉及教职工的,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;涉及学生的,通知党委学生工作部、研究生工作部处理;涉及校外人员的,移送其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。

第六条 网站管理人员是指定在信息服务注册登记中申报的网站负责人、管理员和其他负责网站信息管理的人员。网络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:

(一) 对自行上载的信息进行审查,确保其中不包含有害信息,不提供有害网页的链接;

(二) 保存必要的用户使用情况日志;

(三) 经常对用户上载的内容进行检查,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删除,并报告校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,有害信息备份文件应上交;

(四) 根据校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的要求,提供有关技术记录,协助对有害信息的追查;

(五)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,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和扩散。

第七条 对于通过互联网浏览、下载、制作、传播有害信息的学生,学生工作部门应当首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责令其改正。构成违纪的,依照《浙江工业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。

对于以上责任人员,除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外,络信息教育中心可以根据情况,通过校网络中心给予封禁IP地址、封闭帐号等处罚。

络信息教育中心对于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有建议权。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有建议权。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后,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备案。

第八条 网络管理人员浏览、下载、制作、传播有害信息的,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。

网络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定保存必要的用户日志,经警告仍不改正的,或者怠于履行检查义务,致使有害信息反复出现的,应暂停服务权限;其所负责的网页、版块应限期整顿;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。

对于网站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,应当进行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分。

网站管理人员明知存在有害信息而不报告的,或者私自留存有害备份的,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。

第九条 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。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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